上訴庭判詞指出,綜援戶的公屋租金由社署代為支付,是實報實銷,政府寬免的租金及差餉也不屬於綜援戶,社署可以將這些款項用於其他社會有需要的地方。由於綜援戶根本毋須交租,因此不存在社署侵吞款項。
67歲的鄧綺瑜是筲箕灣興東居民,2003年起三度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政府曾於2002年豁免全年差餉,在2007年免收2月份公屋租金,惟因綜援人士一直由社署代繳上述兩項費用,故豁免期內她毫無所得,她要求社署按「紓解民困」目的向她發放款項,但3次均被判敗訴。
鄧遂向高院上訴,去年獲高院判勝訴,下令社署須向鄧賠償2397元。社署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