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不履行清拆令 兩共同業主判緩刑

新聞資訊 > 負面新聞 返回
瀏覽人次 : 2366
負面新聞
僭建不履行清拆令 兩共同業主判緩刑
(東方) 2024年1月19日
兩名共同業主先後於2018年及2022年被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法院被定罪及先後判罰款約2.2萬元及3.3萬元。由於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檢控,本月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入獄3個月,緩刑12個月。【本報訊】

有關個案涉及大埔九龍坑一幢村屋的地面僭建物,面積約80平方米,該村屋地下連花園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