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物業出租呃房津 海關總關員判社服

新聞資訊 > 負面新聞 返回
瀏覽人次 : 1736
負面新聞
瞞物業出租呃房津 海關總關員判社服
(東方) 2023年3月2日
海關總關員向政府申請房屋津貼時,訛稱其物業由他自住,實則被出租圖利。庫務署察覺有異後,他為應付調查訛稱租客是其遠房親戚,又指示其母更改水電費註冊用戶,最終事件仍告敗露。他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欺詐及串謀詐騙兩罪,昨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指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且已全數還款,故接納感化主任建議判處社服令。【本報訊】

被告彭子康(45歲),承認於於2017年1月9日至2020年11月27日之間,向庫務署訛稱他居於新界元朗一地址,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批准其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申請,並向他發放合共162,671.98元的自置居所津貼。被告另承認於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3月4日之間,串謀向該署訛稱彭自2017年6月3日起一直居於上述新界元朗地址,致使庫務署接納他有遵守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的入住規定,繼續向彭發放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的自置居所津貼。

受查訛稱租客為遠房親戚

案情指被告與母共同擁有涉案元朗物業。被告在2017年1月向庫務署申請自置居所資助計劃下的房屋津貼獲批。庫務署於同年6月起,每月向他發放津貼約3,900元。惟庫務署在2020年10月發現,被告的按揭戶口年結單上的通訊地址,並非該物業地址,於是向被告作調查。被告回應稱租客是其遠房親戚並已遷出,又指示其母更改該物業水電帳戶的註冊用戶名字。其實物業在案發期間被租予不同租客,被告則居於其他地方。 案件編號:TMCC 173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