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遵從消防安全指示 業主立案法團被罰8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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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遵從消防安全指示 業主立案法團被罰8780元
(東方) 2023年5月18日
屋宇署今(18日)表示,一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8,780港元。

該署根據《條例》第5(2)(a)(ii)條向旺角塘尾道一幢樓齡五十七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該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將逃生樓梯內的非緊急設備以防火物料圍封、將逃生樓梯的窗戶更換為具耐火時效的固定窗,以及修復逃生樓梯的天台防火門。

不過,該法團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本月9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