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围私人屋苑金辉花园在○九年三月,被屋宇署下令修葺外墙,当时拥有外墙这公用地方业权的大业主新鸿基地产,被指未有依令进行工程,屋苑在同年七月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后,大业主在翌年四月以象徵式一元,将公用地方业权售予法团,藉此将公用地方业权转归法团所有后,法团向小业主集资共五百四十多万元完成修葺。屋苑一众小业主事后才知「代孭」大业主的维修费,部分小业主遂在一三年兴讼控告法团,惟案件在高院审理后,小业主昨日被判败诉,兼要支付法团讼费。
原告是该屋苑的其中九名小业主,被告是金辉花园主立案法团及大业主Avante Company Limited(新鸿基地产名下公司),惟大业主早前已被剔除诉讼。法官昨在判词指,根据对於大厦公契的理解,大厦外墙属於公用地方,该些公用地方是属於所有业主共同拥有及使用,进行维修工程等亦需众业主共同承担,故有关的修葺令,众小业主需分担费用。法官又指,屋宇署的修葺令方面,法团确曾与小业主开会讨论,亦曾派出律师向小业主解释他们需分担维修费,故小业主并非全不知情。因此裁定小业主确有责任需分担维修费。
案件编号:HCA 144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