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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有地才有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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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有地才有丁权

 

汤文亮博士

纪惠集团行政总裁
2019年4月10日

  昨日新界丁权裁决,新界原居民一定要有土地才可以用丁权建屋,这个裁决令到政府同新界原居民都唔开心,觉得裁决唔公道,双方将会上诉,再决一死战。我对丁权的历史不甚了解,不敢妄下判语,但我觉得法官的裁决基本上是公道,要有地才可以使用丁权,无地讲什么也没有用。

  其实,全香港人无论男女,只有要他们过了18岁便有丁权,他们可以用这个丁权买楼。在买第一个住宅单位,最多只需要付4.25%印花税,第二个就要15%,这个丁权价值可能俾新界原居民的丁权更高。因为如果买第一个物业是1亿元的话,只需缴付425万印花税,悭回1,075万,绝对不是一个少数目,但如果冇钱买楼,这个丁权就不值钱。所以,要有钱有地才有丁权,法官判得冇错。

有钱有地才有丁权
1. 颜色笔
2019-04-10 11:56
其实政府应该开心,以后不需再用公地补贴原居民,可以有多些地来出售或建屋。
2. 1972乌龙茶
2019-04-10 13:24

传统以来,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内或邻近的私人农地或荒地之上兴建房屋居住。而自英国租借新界后,有关的传统一直延续,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换地重批的方式进行。及至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1]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请一次於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上限27/8.22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尺的丁屋[2],无需向政府补地价。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长的黎敦义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时,已强调丁屋只是一项中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目的是希望藉兴建丁屋,让原居民获得环境较佳的居所,因新界当年只有7%房屋是属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余93%统统是老旧村屋、临时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许原居民兴建丁屋是迫在眉睫。有评论认为这反映丁屋只是临时的恩恤政策,并非承认原居民拥有特权[3]。新界民政署(现合并於民政事务总署)内部解密档案指出港英政府当时因为遗漏「无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审批条款,变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4]。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内部检讨,报告指丁屋滥用问题严重,西贡民政专员指西贡有1000个丁屋申请,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风景较佳的西贡区离岛区的丁屋,被市区人士认为是理想度假屋[4]

3. 博咗蒙
2019-04-10 13:34

谁是合乎资格的「丁」(即原居民)? 根据1972年的丁屋政策,原居村民是指年满18岁的男性 村民,其父系必须源自1898年已在政府认可的乡村定居的居民。同时,申请人必须以前不曾获得政府任何建屋优惠。

那些是适合的土地?根据丁屋政策,土地必须座落於认可乡村的300尺范围内,或在「发展审批地区图」或「分区计划大纲图」的「乡村用途区」(即V ZONE)内,方会被考虑。

发展「丁屋」,必须懂得「搵地」和「搵丁」。

土地必须座落於认可乡村的300尺范围内,......好多人都博咗蒙...

4. 太上忘情
2019-04-10 13:53
汤博士经常以历史作例子,在下也东施效颦一下。
所谓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源自:1.英国人是租借新界,冇理由租客大过业主。2.新界人强烈反抗英国人管治,丁权是一种怀柔政策。如果一视同仁,香港岛和九龙原居民理应都有丁权,只因港岛和九龙是割让。
但香港回归中国,新界原居民的特权应该消失,因为他们的权益只是指清朝当时的习俗,新中国也没有丁权。如果新界原居民继续坚持传统权益,无疑系用明朝的尚方宝剑斩清朝的官,政治不正确。
5. 真真薯片
2019-04-10 15:24
只要讲明新界有丁权既人,系法律上会被视为有楼,买咩楼都要比额外印花税,然后额外印花税加到30%,咁就够晒公平了
6. littlemun
2019-04-10 17:06
真真兄,  你呢招真高明!!!
原居民可以选择保留丁权或主动永久放弃丁权以享首置物业税务优惠!
8. 舍神
2019-04-11 10:31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新闻/司法覆核后-丁权反获确认-168863

睇过无数垃圾评论, 个个一知半解乱q咁up! 包括泛民, 姚虫琰, 李惠玲...etc!

最明来龙去脉的......始终是C永清!!
     

孙公, 钟逸杰, 谭朱朱....都是丁权问题的有识之仕!

[如果单看报纸的标题,很容易以为,今次挑战「丁权」的司法覆核案,法庭判了申请人「胜诉」。其实所谓胜诉只是部分胜诉,而且是非主要部分。在标题上所见的字眼,如「违宪」,「被裁定非传统权益」,所指的原来不是「丁权」本身,而只是指某类获取土地建丁屋的方式,包括与政府换地,以及由政府供地两种方式,但新界原居民在自有的土地上建丁屋的权利却依然受到法律保障,后者占了丁屋的主要部分。

今次申请司法覆核的惯客郭卓坚,所用的理据是:所有香港人,不管是否原居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只容许原居民建丁屋,等同歧视非原居民。但法庭的裁决基本上承认原居民可以在某些地方有特权。


听说,「覆核王」郭卓坚还打算继续上诉;但我认为他胜诉的机会很微。若果他只是用自己的钱去上诉,尚可视作他个人应有的权利;但若果是用法援去上诉,我担心只会浪费公帑。我持这样的看法,并非纯因基本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说法,还基於很多历史与现实。


在英国未获得界限街以北的租借权之前,新界居民一向都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当时,新界原居民手上持有的是大清红契——根据大清律例发出的土地权益证明文件。契约上只有面积与位置的说明,却没有年期与用途的限制。因此,这些土地都是永久年期,既可以用来耕种,亦可以用来建屋,朝廷对此从来不会干预。土地有用途限制并非中国自有的,而是英国人接管新界后才出现的。


英国在租借新界时,曾承诺让原居民按既有的方式生活,包括纳妾与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居住等。英国在香港设立理民府,专门照顾新界居民所需,与港岛及九龙分开管理。


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上建屋,由来已久,在英治时期之前如是,在英治之后也如是,并非如报章上所说,1972年政府推出小型屋宇政策后才开始的。基本法是为了尊重既成的事实,才予以五十年不变的。


小型屋宇政策,并非开放给新界原居民建屋的政策,而是为「丁权」设限的政策。这些限制包括,⑴只能在认可的乡村的300尺范围及「分区计划大纲图」所示的范围兴建,⑵楼高不得超过27尺,⑶上盖面积不得超过700尺等。


由於设了这些限制,导致有些原居民,因为所持有的土地不在政府指定的建屋范围而没法行使「丁权」,政府因而容许他们用别的地方的土地与政府换地,换去可建屋的地方建丁屋。这是政府规限建屋范围的需要,并非给予原居民的优惠。若然不再允许,原居民一定会要求恢复在所有自有土地上建楼的权利,政府得不偿失。我相信政府宁愿选择用换地的方式,要原居民去政府指定的地方建丁屋。法庭只是说原居民没有权利非要政府与他们换地不可,并没有说政府不可以为了行政需要而选择与原居民换地。


至於由政府供地去建丁屋的方式,即使政府以后不再这样做,影响也不会太大。因为原居民不难从太公地中领取自己应得的建屋土地,然后再与政府换地。法庭今次判决,无阻原居民继续建丁屋。]
9. 舍神
2019-04-11 10:42
够18yrs就可以向政府申请地起丁屋的确字面上系咁 (的确有少数如是, 如大围新村)! 但实际运作上.......并不是的,基本上都是要"有地有钱有丁才可起屋", 英国政府从来不会死错人, 无那那咁笋, 免费畀官批地你起屋的! 知情人仕一定明白我讲乜!!


已发展地区, 如沙田,tw...等,一早己冇官批地!


乜系官批地? 为乜叫 "私人协约"??
好多人原来唔明! 也难怪!

你以为18yr原区民冇地就可以申请一间官批地起屋? 世事那有咁笋呢!
参考沙田以往的经验:"私人协约"系指,村民 先surrender所有土地给政府(成为官地),政府再把小部份"官地"
批给条村以 "官批地" 型式建丁屋! 政府给予"地价优惠", 无论任何时候转让该丁屋,均须向地政总署申请撤销批约内的永久转让限制!转让申请获批,则须补地价,方可出售其丁屋。沙田好多乡村都系呢一类!! 呢d就系"私人协约"!! 一家便宜两家著.....但最著数的, 当然是政府, 呢个亦系政府打算上诉的真正原因, C永青说得最明白内里关系! 

[由於设了这些限制,导致有些原居民,因为所持有的土地不在政府指定的建屋范围而没法行使「丁权」,政府因而容许他们用别的地方的土地与政府换地,换去可建屋的地方建丁屋。这是政府规限建屋范围的需要,并非给予原居民的优惠。若然不再允许,原居民一定会要求恢复在所有自有土地上建楼的权利,政府得不偿失。]-- C永青

我好想知.....如刚刚 surrender了土地给政府, 但而家法庭裁定不能以"私人协约"批出官地! 已 surrender土地的人........现在怎么办? (闻说 粉岭围便是好村民交了地, 但政府至今都冇批地!) 排头村好似话刚刚"完成收地",而家....

基本上近几十年,如元朗那边, 因未发展,基本上只以建屋牌照方式起丁屋。" 官批地" 一早已名存实亡!
其实"有丁冇地"存在已久! 那还有甚么官批地给原居民! 你没有私地在v-zone, 都唔好发梦了!


下一仗: 唔畀换地,那必然是回复在非 V-zone私人土地建丁屋! 泛民今次打开了pandora box!

至於那900公顷 ..... 基本上是包括屋和屋之间的"碎片地"及道路,冷巷, 停车场等,跟本连起丁屋都有难度,想起公营房屋,简直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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