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不履行清拆令 两共同业主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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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不履行清拆令 两共同业主判缓刑
(东方) 2024年1月19日
两名共同业主先后於2018年及2022年被屋宇署提出检控,并在法院被定罪及先后判罚款约2.2万元及3.3万元。由於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3次检控,本月2日於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入狱3个月,缓刑12个月。【本报讯】

有关个案涉及大埔九龙坑一幢村屋的地面僭建物,面积约80平方米,该村屋地下连花园由两名业主共同拥有。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由於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