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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中原往事

论尽中原十月事件(2)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06年12月11日

  施永青先生於中原十月事件发生后,先於1017日召开记者会,继而发表一系列文章,去阐释自己对事件的看法。由於文章每句每字都是出自当事人,最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我会首先从施先生的文章入手,评论他的观点。

 

道歉和内疚找错对象

 

  施先生於1023日《义正词严易面对现实艰难》(见附文)道:

 

「我则很清楚,事件涉及这么高层管理人员,部分还是我的直系下属,我是责无旁贷,何来还有机会与他们划清界线,他们之所以会出事,最根本的原因是我采用「无为而治」的管理方式,间接放任了他们,同时又害死了他们。」

 

施先生第一次公开承认,他及亲信十数年来声称中原赖以壮大的「无为而治」管理出了问题,直接导致令中原地产名誉扫地的十月事件。有趣的是,施先生因为「无为而治」,「间接放任」了下属(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又害死了他们」,而对下属产生内疚,但在他的脑袋里,他这时可曾想到公司,想到在野股东,想到其他员工,想到客户?施先生(占公司股权45%)及黄伟雄先生(10%),一为主席,一为董事总经理,受全体股东(特别是我这个45%股权的在野股东)委托,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竟然搞出此等令中原地产蒙羞的事,良好的公司管治都往哪里去了?施、黄两人集拥有权(合共55%)与管理权(掌握100%)於一身,他们管理公司不善,招致自己拥有权的损失,他们是咎由自取,怨不了旁人;被廉署拘捕的管理高层,目无法纪,知法犯法,私自收取回佣而损害公司利益更是罪无可恕,他们的结局亦是咎由自取,怨不了旁人;但不参与管理的在野股东是无辜的,他因施先生管理不善而遭受严重损失,施先生不是更值得内疚和公开道歉?!没涉案的广大员工,亦会因为事件而日后蒙上声誉阴影,谁乐意将自己和一间多名高层管理涉嫌提供及收取回佣的公司连在一起?前綫谁乐意被头号竞争对手振振有辞地责骂为「贼」?他们承担的后果,施先生不是更值得内疚和公开道歉?!涉案的中原高层管理人员以提供回佣给客户的代理人赢得生意(代理权)和大部份佣金,客户的代理人则看在回佣份上出卖自己当事人(亦即中原地产客户)的利益(可以是不必那么高的佣金、更适合的地产代理、更好的交易条件等),在这个意义上,该等中原高层管理与客户的代理人合谋损害了客户,施先生是否应向该等受害客户道歉及感到内疚?

 

指控缺乏具体解释、说明和事例

 

  施先生道:

 

「在记者会上,我有明确承认责任,并表态欢迎廉署的行动,我衷心希望香港日后可以有一个更加廉洁的营商环境,无需经常陷地产代理的从业员於不义。

我在记者招待会中指出,今次事件反映行内长期已存在某些不恰当的营运模式,目的并非为自己开脱,而是想引起社会对事件的关注。」

 

  施先生指控香港目前的营商环境不廉洁,经常陷地产代理从业员於不义。言下之意,前者主动,罪无可恕,后者被动,情有可谅。虽然没有明言,施先生其实是说香港目前的整体营商环境很不廉洁,如果只是局部营商环境很不廉洁或整体营商环境不大廉洁,地产代理从业员是不会「经常」被陷於不义的。施先生又指出,事件反映行内长期已存在某些不恰当的营运模式。施先生言下之意,是说地产代理从业员收授回佣是行内普通现象,不独中原为然,并起因於整个行业长期已存在的某些不恰当的营运模式,中原出了事,是运气不好。

 

  施先生的指控和指出,都很严重,但这么严重的指控指出,竟是出奇地含糊、空泛和委婉,营商环境究竟怎样不洁,行内究竟长期存在哪些不恰当的营运模式,完全缺乏具体解释、说明和事例。我觉得施先生有需要就此补充一下,否则,就算施先生一再声明「我有明确承认责任」,「(发言)目的并非为自己开脱」,人们仍会觉得他推卸责任,为自己及涉案下属开脱,将发生於个别公司(中原)个别管理高层(中原)的不法行为,推到可能并不存在的香港营商环境及行业运作模式问题身上。

 

-待续-

附文:

义正词严容易面对现实艰难

施永青
2006年10月23日

中原地产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被廉署调查,各传媒不断致电要我回应。本来,最简单的回应方法是∶事件尚在调查中,现阶段不予置评。但这不符合我一向勇於面对事实的作风,所以我决定召开记者招待会,对事件作一个交代。

有同事劝我不要这样高调,遇到这类负面事件,应减少传媒报道的机会,讲多只会错多,事件就会愈描愈黑。我说,这并非我高调,是传媒迫著我要回应,我今天不说,难道他们明天就不作报道?与其让他们瞎猜,不如让我也有一个机会讲讲自己的想法。

同事又建议我发表一份事先议好的声明,讲完就走,不要接受提问,把传媒报道时可引述的内容局限於预先设计好的正面资料之内。我是老子的信徒,喜欢自然,不喜欢筹谋,於是不理时间仓卒,第一时间就召开记者招待会,坦然面对传媒。

我知道事件之所以有负面影响是由事件本身的性质与内容所决定,我说甚么与怎样表达都改变不了事实,所以我见记者时并无太多的心理压力,只小心地避免涉及具体案情,以免影响廉署调查及妨碍司法公正。

同事又教我∶应义正词严地谴责任何违法行为,并与涉嫌犯法的员工划清界线。我则很清楚,事件涉及这么高层管理人员,部分还是我的直系下属,我是责无旁贷,何来还有机会与他们划清界线,他们之所以会出事,最根本的原因是我采用「无为而治」的管理方式,间接放任了他们,同时又害死了他们。

不过,正如廉署所说,事情并不存在灰色地带,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在记者招待会上谈及灰色地带,只是应记者提问才涉及,并非指今次案件涉及灰色地带。部分传媒(名字都是响当当的)借题发挥,把我描述为借灰色地带来作辩解,以推卸责任。这绝非我开记者招待会的目的,有出席记者招待会的前线记者当可看到,高层编辑如此选材,明显扭曲事实。

在记者会上,我有明确承认责任,并表态欢迎廉署的行动,我衷心希望香港日后可以有一个更加廉洁的营商环境,无需经常陷地产代理的从业员於不义。

我在记者招待会中指出,今次事件反映行内长期已存在某些不恰当的营运模式,目的并非为自己开脱,而是想引起社会对事件的关注。如果事件一如某些行内人士所说,只是个别人员的不法行为,而行业本身已在监管局成立后变成规范化及更为健康,那事件就不值得提升至社会层面予以深究。究竟那一个版本更接近现实,读者可自行判断。不过,如果我们连现实也不敢面对,怎可能真正去解决问题?

(转载自20061023am730C观点)

 

 

 

 

E-mail Address: dennywongmy@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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