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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故旧之言,但不失时效(22)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2年2月23日

 

林郑为何不以《土地收回条例》去解决建屋土地的不足?(1)

(王文彦先生原文发表於2019216日至19)

 

 

特首林郑月娥在去年53日到立法会出席答问会时,被民主党尹兆坚问到会否以《土地收回条例》收回地产商囤积的农地和棕地,解决短中期土地不足问题。

 

林郑月娥在回答中提到某发展商反对城规会在改划分区计划大纲图时侵犯他的私有产权,因而提出司法覆核,结果事件拖了9年还未解决,让一幅商业用地「晒太阳」。她以这个案为例,声称《土地收回条例》不可随便使用,因为需要证明有公共用途,而《基本法》保障私人产权,受影响的业权人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相反,「公私营合作」可以让发展商拿出积聚多年的土地,既满足社会须兴建房屋的需求,又避免经历一个漫长的司法程式。

 

立法会议员谭文豪翌早(54日)接受电台访问指出,林郑引用的湾仔警署官司作例子并不正确,批评特首转移视线,又指政府曾以条例收回屯门54区,并非没有先例,斥政府畏首畏尾;立法会议员林卓廷批评林郑指收地司法覆核官司或可长达八至九年,是蓄意「讲大话」,误导立法会及公众,要求她收回言论及向公众道歉;尹兆坚亦炮轰政府面对大地产商囤地,不敢或不愿使用该条例,但对横洲小村民就引用这被喻为「尚方宝剑」的条例,质疑是否面对大地产商「尚方宝剑就生满锈?」

 

发展局局长黄伟纶去年530日书面回应立法会议员质询时指出,由回归起至去年底,政府曾经为154个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市建局项目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私人土地,当中13个是公营房屋项目,2个项目涉及新市镇及综合发展区,而土地业权人就《收回土地条例》提出司法覆核个案共有八宗,全部不是被驳回就是上诉许可申请被拒,或司法覆核申请被拒,又或是申请人撤回案件,所花的时间由九日至一年不等。

 

黄伟纶的书面回应,证明谭、林、尹三人对林郑的抨击言之成理。

 

更有力的抨击来自王永平和关焯照。王永平说道:

 

『第一,今次公私营合作是个史无前例的建议,涉及的土地是契约不容许兴建房屋的农地(重复:农地)。假如地产商想把手上的农地作建房或商业用途,他需要向城规会申请改变用途,会否获批,视乎申请是否符合整体或分区规划。获批准后,地产商要给政府补偿合理的地价。上述繁复程式是千多公顷农地多年晒太阳的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囤地的地产商财雄势大,加上楼价不断飙升,他们不介意等到政府著急,前来要求合作,并解决相关的规划及基建问题。

 

第二,公私营合作在私人农地起屋,是否一定较收地、拍卖等既定程式快很多,其实视乎地产商在合作过程中认为可赚取的利润是否足够。例如,地产商认为政府要求的补地价金额太高,或合作条款不理想时,可以无了期地商议,反正政府已放弃使用收回土地的权力。

 

第三,兴建房屋(包括公屋)毫无疑问是「公共用途」。即使由回归后计算,政府已为此动用《土地收回条例》百多次。我不知道为何在今次土地大辩论,为何专责小组的谘询文件和林郑特首的发言,竟然都质疑这不足以成为行使《土地收回条例》收回农地的理据。再说一遍:政府几十年一贯的做法是先制订发展大纲,然后收地,再把可供私人发展的土地拍卖出去(绝大多数与收回的地不吻合),让发展商公平竞争,市民看得清楚。这是过去几十年政府发展新市镇和兴建公屋的模式。我找不到拥有大幅农地的地产商为此与政府打官司,令大型发展拖延多年的例子。

 

公众谘询一开始,专责小组与政府便异口同声贬低动用《土地收回条例》收回地产商的农地,并唱好公私营合作,难免引起更多疑虑。』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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