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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臨約須知

正式買賣合約是根據臨時買賣合約的內容來議定,如果正式買賣合約出現附加內容,而未經雙方同意,其中一方可以不予承認,甚至有案例可當作違約。所以在簽臨約前,有甚麼要求一定要傾清楚,白紙黑字寫在臨約上,例如「以現狀買入」還是要賣方修整某些地方,又或者附有設備(樓價包括發展商原有之配套及附設),甚至違約賠償方法,是否「必買必賣」之類,沒有寫在臨約上,正式買賣合約就不應出現。常見的例子係買賣雙方不將僭建物情況寫在臨約上,本意是令買方容易申請按揭,結果可能變為因有僭建物令到買方踢契。

由於臨約的臨時性質,當正式買賣合約簽署後,將會取代之前訂立的所有其他書面及口頭承諾及協議,千萬不要將附屬協議書或附件之類當成臨約或正式買賣合約的一部分,所有沒有包括在合約內的條款不作準,尤其是口頭協議都係口講口賠。

臨約並無標準的格式,不過都有以下的資料:
‧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
‧ 買賣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絡地址
‧ 物業地址及有關之業權,如天台、露台、花園或車位等
‧ 物業的成交價
‧ 物業成交日期
‧ 訂金、餘款的數目及繳付的日期
‧ 有關合約內所有買賣雙方及經紀簽名
‧ 有關的附帶條件,如隨屋附送的傢俬、電器等

如果合約內容不完整,例如沒有寫上成交價、地址不完整或清晰等,將令到合約可能無效或無法執行,所以一定要核對清楚,最好諮詢專業人士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