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豪宅賄地產代理 女商人判監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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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豪宅賄地產代理 女商人判監緩刑
(東方) 2020年8月15日
工程公司女東主以二千六百八十八萬元購入漾日居一單位,比作價便宜十二萬元,她因此給地產代理兩萬元「利是錢」。女東主早前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昨天在九龍城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指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甚至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到案中涉款不多,而且被告是在代理不斷要求下才給予利是,遂判被告入獄兩個月,但緩刑一年。

予兩萬元「利是錢」

控罪指,被告黃世琼(五十三歲)於或約於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向一名受僱於美聯物業的物業代理邵莉萍提供二萬元,作為向邵商議以較低價格,讓被告購買柯士甸道西一號漾日居一個連車位的物業,和促致該物業買賣成交的誘因或報酬。

案情顯示,被告案發時打算在西九龍某私人屋苑購買一個單位。美聯物業為她物色了一個連車位的物業,作價二千七百萬元,被告最終以二千六百八十八萬元購得該物業。裁判官早前裁定,被告是在物業代理邵莉萍的主動要求下,才提供涉案的兩萬元「利是錢」。雖然被告在交易完成後才給予有關款項,但她向廉政公署直認有關「利是錢」就是作為邵成功講價的報酬,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案件編號:KCCC 239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