揸4層樓住公屋 富戶被判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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揸4層樓住公屋 富戶被判社服令
(文匯報) 2019年4月26日
擁物業總值1126萬 同類案件4個月內第三宗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再有公屋富戶因隱瞞持有物業及資產超出上限罪成判罰。一名居住天水圍天恒邨的居民,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隱瞞擁有4個總值1,126萬元的物業,被告早前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16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是今年4個月內第三宗被法庭判處罪成及作出懲處的同類案件。

房屋署指,該居民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及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越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而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224萬元,但其後被揭發原來擁4個總值1,126萬元的香港住宅物業,結果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被檢控。

官指案情嚴重 不宜判罰款

裁判官昨日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不適合判處罰款,在參閱感化官報告後,決定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根據2016年12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越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另自2017年10月的申報周期開始,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5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作為釐定租金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準確填寫申報表,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最高可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此外,房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據統計,2014年至2018年間,因干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發出的傳票總共有158張,當中有140張成功被檢控,罰款金額由1,500元至3萬元不等,另有個案被法庭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有兩宗個案被判罰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房委會由於住戶入息或資產淨值超出相關規定,而收回的公屋單位平均每年約28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