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取得,並在 24 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0 年 11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日期間取得)或 36 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 2012 年10 月27日或之後取得)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称「摸售」)的住宅物业交易,须繳納「額外印花稅」。
問:
买方還是卖方须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
买卖雙方须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买卖雙方应在協商後在临时买卖合约及买卖合约訂明由那一方繳付「額外印花稅」。若买卖雙方同意由卖方負責「額外印花稅」,我们建議买家考慮在临时及正式买卖合约內訂明买方将会預扣部分成交价的款項以支付「額外印花稅」。
問: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如何界定取得及處置物业的日期 ?
答: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某人取得住宅物业的日期为他作为买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以取得該物业的日期。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則为取得該物业的轉易契的日期。同樣地,處置住宅物业的日期为某人作为卖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以處置該物业的日期。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則为處置該物业的轉易契的日期。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 議」包括临时买卖合约及正式买卖合约。假如在一項住宅物业交易中,相同的买卖各方以相同的条款签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則会以最早签訂的協議的签署日期,作为买方取得或卖方處置物业的日期。
問:
對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签訂临时买卖合约,但在該日後才签署买卖合约的买方,「額外印花稅」是否適用?
答: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临时买卖合约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當买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临时买卖合约購入住宅物业,他会被視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关物业,不论他在何时将物业轉售,也無须繳納「額外印花稅」。
問:
如何计算「額外印花稅」?有关的稅率是多少?
答:
「額外印花稅」的计算方法如下:–
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額或物业市值(以較高者为準)x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按卖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业的不同持有期而定:
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
(i) | 如物业持有期为6個月或以內,稅率为15%; |
(ii) | 如物业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为10%; |
(iii) | 如物业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稅率为5%。 |
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
(i) | 如物业持有期为6個月或以內,稅率为20%; |
(ii) | 如物业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为15%; |
(iii) | 如物业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为10%。 |
問: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怎樣计算住宅物业的持有期?
答:
物业持有期以公曆月计算,即由某月的某一日至下一個公曆月的前一日为一個月。例如,如果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取得及在2011年5月19日轉售,物业的持有期剛好为6個月。
問:
在什麼情況下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
答:
下列情況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i) | 提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业权益,以及把住宅物业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
(ii) | 在有关住宅物业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或「轉易契约」上增加/删除原有买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的名字。 |
(iii) |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据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业出售或轉讓。有关豁免包括所有按《土地(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卖)条例》(第545章)發出的強制售卖令作出的住宅物业售卖,以及任何卖家出售其自法院判令或命令轉讓予或歸屬予他的住宅物业的售卖,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论是否屬《稅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財务机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
(iv) | 屬《稅务条例》第2条所指的財务机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业出售。 |
(v) | 在拆卸原有住宅物业以供建造新住宅物业後所進行的轉售或轉讓交易(包括空地)。 |
(vi) |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产代理人出售离世者的产业,其中包括住宅物业,以及某人出售或轉讓一個從离世者遺产中繼承或根据生存者取得权取得的住宅物业。 |
(vii) |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业买卖或轉讓。 |
(viii) | 出售物业僅关乎破产人的产业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盘的公司的財产。 |
(ix) | 把住宅物业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
(x) | 把住宅物业送贈予根据《稅务条例》第88条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机構。 |
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的定義?
答: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印花稅署会按一般解釋接受有血緣关係者、有半血緣关係者,及有領養或繼養关係的人士,作为提名人、轉售人或轉讓人(以屬何者为準)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問:
如果某人於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送贈住宅物业,並在24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将之轉售,有关交易是否须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
将住宅物业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不過,若受贈人在送贈契的日期起计24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将該住宅物业轉售,有关交易须繳納「額外印花稅」。
問:
如果我於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繼承已离世者的住宅物业,並於24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将之轉售或轉讓予他人,我是否须就有关交易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
遺产受益人出售或轉讓其繼承自离世者遺产,就是根据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权而取得的住宅物业,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因此,假如你在繼承住宅物业後24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将該物业轉售或轉讓予他人,也無须就有关交易繳納「額外印花稅」。
問:
甲先生在2011年1月1日签署了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以購入一個住宅物业。其後,在2011年1月31日签署的轉易契中加入了乙女士的名字,(甲先生並非乙女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甲先生和乙女士是否须就有关交易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
在上述情況下,甲先生是在24個月內将部分物业的业权轉讓予乙女士。由於乙女士並不是甲先生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有关豁免「額外印花稅」的条款並不適用。因此,甲先生在轉易契中加入乙女士的名字,须按照代表轉讓予乙女士部分物业业权的代价款額繳納「額外印花稅」。
問:
如某人在取得物业後24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将物业轉售,並沒有獲利,会否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
「額外印花稅」並不是按交易利潤徵收的稅項,而是對文书(即物业买卖協議和售卖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因此,在取得物业後24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将物业轉售,不论出售住宅物业是否獲利,都一律要按住宅物业的持有期和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額或物业市值(取其較高者)對有关物业买卖協議或售卖轉易契徵收「額外印花稅」。
問:
如某人在24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轉售物业而獲利,並已繳納「額外印花稅」,是否仍须就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答:
「額外印花稅」是對物业买卖協議和售卖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利得稅則是按交易利潤而徵收的稅項,兩者是分开及不同的稅負。如有关交易已構成行业或是屬生意性質,即使已繳付「額外印花稅」,卖方仍须就他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問:
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可否在计算应評稅利潤时獲扣除?
答: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买卖協議须在加蓋從价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买卖協議签立日期後30天內。同樣地,为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售卖轉易契加蓋印花的期限,與有关從价印花稅的期限相同,即为該文书签立日期後30天內。在《2012年印花稅(修訂)条例草案》成为法例前,一份应按新稅率(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的住宅物业的適用稅率)加蓋「額外印花稅」的文书,须先按舊稅率(於2010年11月20至2012年10月26期間取得的住宅物业的適用稅率)加蓋。「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计算出的差額)须在修訂条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問:
如买卖雙方在繳納了「額外印花稅」後取消了有关买卖協議,可否申请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答:
如有关买卖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买家),繳付該「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有关买卖協議被取消後 2 年 內,申请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問:
若印花稅署認为成交价低於市价有可能徵收補加印花稅的個案,印花稅署需要多少时間完成有关評稅?
答:
为讓买方及卖方盡早知道「額外印花稅」的应付總金額,當印花稅署認为有关代价款額不足,有关補充「額外印花稅」的評稅会在收到該加蓋印花申请後的 40 天內發出。
問:
欠交「額外印花稅」有何罰則?
答: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须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为罰款。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须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为罰款。印花稅署可以追讨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讨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問:
取消延遲繳交住宅楼宇(价格 2 千萬元或以下)印花稅的措施,何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