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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1032)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2020年10月21日
釋法需要嗎?合理嗎?

(原文發表於2016年11月7)

反對的聲音

 

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釋法全文稍後才可得悉。

 

對於人大的釋法,反對聲音不少:民主思路認為特區有健全和可信的司法體制及清晰周全的法律,因此絕對有足夠的能力維護國家主權和議會的尊嚴和合法性。宣誓事件所引起的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並已完成初審結案陳詞階段,在這情況下人大常委會亦應尊重《基本法》,容許香港法庭先自行解決這爭議,在這時刻以釋法介入爭議,是缺乏對香港司法程序的尊重,更有不信任特區法官之嫌;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看不到《基本法》第104條有甚麼解釋的空間;民主黨認為本地法院絕對能夠解決宣誓事件的法律爭議,釋法是粗暴干預本地司法。

 

香港法院能嗎?

 

有關《基本法》第104條、第77條、第79條及香港法例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各條,代表政府、立法會、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各位大律師,以至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余若海認為梁、游兩人於1012日的行為,顯示兩人拒絕宣誓,理應喪失議員資格,在這情況下,立法會主席沒權再為他們監誓;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大律師翟紹唐則反駁政府一方指宣誓不屬於立法會內部事務的說法,因宣誓受制於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又質疑政府官員要求法庭就議員資格和議席下裁決,做法有違一般剝奪議員資格的多重程序,直言即使一個立法會議員是謀殺犯,按例仍要獲得三分之二出席大會議員通過罷免動議,才能將他逐出議會,政府不應依賴《宣誓及聲明條例》輕易要求法庭宣告梁、游喪失議席。

 

就法庭應否介入立法會宣誓爭議,翟紹唐認為即使宣誓出問題,是否懲罰有關議員仍屬於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庭不宜插手;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狀戴啟思,則稱立法會議員在會上的發言受《基本法》第77條保障,不受法律追究;從法官區慶祥批准政府申請的司法覆核,但否決政府禁制梁君彥為梁、游兩人監誓,他明顯不認同梁、游兩人於1012日的行為的那刻已構成他們喪失議員資格的前提。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指出,如果議員拒絕或在行為上令立法會主席認為,他們有意或忽略宣誓,議員已牴觸法律規定,立法會主席有權決定議員是否有心忽略作出誓言,如果主席裁定他們違反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的規定,議員就必須離職。但所謂忽略作出誓言,湯家驊認為有爭拗空間。

 

各方對有關的法律條文理解這樣不同,是因為上述現有法例存在執行漏洞及不清晰地方,我們似乎不能這般肯定「特區有健全和可信的司法體制,及清晰周全的法律,因此絕對有足夠的能力維護國家主權和議會的尊嚴和合法性」、「香港法庭可自行解決這爭議」,以至「看不到《基本法》第104條有甚麼解釋的空間」。我常有一個疑問,議員在宣誓後不斷在議會發表有違誓言的言行(例如宣揚港獨),這些言行究竟可享有豁免權,還是可被視為發假誓而被追究法律責任?法例存在執行漏洞和灰色地帶,在做好修補前,多專業、能幹、公平及公正的法官亦會無能為力。

 

需要性及合理性

 

高等法院有裁決後,可能會引發上訴,訴訟為期至少一年半載,期間有關議員能否再宣誓,法例不大清晰,這就製造了政府司法覆核的不確定性,因此有必要在裁決前釋法。這是人大釋法需要之一。

 

梁、游宣誓所引發出來的一連串亂局,已成惡性循環,特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系統似乎亂了章法,不懂得怎樣協調、配合,一起合作對付這個亂局,中央再不出手,港獨及自決勢力在港將滋長迅速,破壞力有增無已(昨晚港獨及激進本土份子在反釋法遊行中所製造的暴力騷動就是活脫脫的新例),香港的政經局面會不斷惡化。這是人大釋法需要之二。

 

當香港有涉及基本法的訴訟時,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提出釋法,可以讓本港法院有所依循,防止法院裁決違反基本法而被人大常委會推翻,對香港司法獨立造成更大衝擊,這是人大釋法需要之三。

 

《星島日報》117日的社論說:

 

『對中央釋法之舉,有看法認為宣誓事件祇是香港內部風波,可以在本地自己解決,中央毋須動用「重炮」轟「蒼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傷。持這意見的人是出於善意,但對中央的真正用心卻不大明白,才有殺雞用牛刀的錯覺。

 

過往香港一直有反對運動,也有激進人士進入立法會,中央都未曾採取釋法等「重招」阻止,但今次梁、游並非祇是玩玩抗議花招,而是打正港獨旗幟,公然否定《基本法》的基本原則,更侮辱香港所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央眼中,已越過了國家主權與安全的「紅線」,嚴重程度大大提高,再不能坐視。

 

據中央的評估,宣誓風波並非個別人士的行為,而是港獨威脅的升級。隨着港獨思潮蔓延,抱這信念的人已訴諸行動,並形成具體組織,且銳意殺入香港特區管治架構,奪取立法會議席。

 

雖然港府在選舉提名時已力加阻撓,但礙於法律的灰色地帶,讓一些人鑽行政程序的空子,當選為議員,並在宣誓時毫不隱暪地宣示港獨立場,準備在未來四年利用立法會作平台,進一步推動港獨。

 

更嚴重的是,他們竟與香港以外的獨立運動勢力建立連繫,赴台灣與台獨人士「交流」,謀求支援,希望結成兩地獨運同盟。與此同時,有前學生領袖坦言可與新疆獨立組織合作,間接認同疆獨恐怖活動。在中央看來,如讓這股勢力壯大,不但衝擊香港,更會危害國家安全,故必須把港獨分子排出立法會。事實上,即使是美國,也不會容許反憲法、反美國,以及與敵對國連繫的人成為國會議員。

 

中央迅速釋法也有其急切性,因法庭正審理港府就宣誓事件的司法覆核,不久就要作裁決,中央在此之前清楚闡釋《基本法》宣誓條文的法律原則,法官就可有所依據,這也符合《基本法》所定的司法制度。』

 

道理說得透澈、充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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