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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指南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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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協議 寧繁莫簡
2007年12月15日

地產界人士指出,業主和租客作出口頭協議時,切忌「照舊啦」,若果通知期照舊,根據一般生約條款,可能是業主只須給予1個月通知期,便可以要求租客遷出。

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表示,由於租管法例已撤銷,租約可以自由訂定,業主及租客雙方都要更花時間於租約制訂。該署指出,現時市場最主流的2年租約,租客及業主於「生約」時各可以1個月通知期終止租約,其實租客宜仔細考慮,因為於本港的環境,1個月內要覓得新居搬遷,未必夠時間。

簽新租約 切忌「照舊」

地產界人士指出,若果死約後,續租1年時,雙方最好再簽新租約,而1年生約期內,業主不能再有通知期,似乎是較切合香港的大體環境,雙方寧可於租金水平作出調節。

他又指出,書面或口頭協議租約時,必須詳盡,寧繁莫簡,若果沒有談過通知期,日後便難以處理,拿到法庭亦「審死官」,因為雙方沒有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