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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 (1256)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2年6月2日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原文发表於2018421)

 

 419日立法会行管会主席梁君彦公布,行管会昨早开会讨论追讨四名被DQ议员薪津,按法律意见认为,「是有法律依据向四名被取消议员资格的人士提出申索」,但考虑事件涉及公帑、政府的回覆,加上四人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成功追回所有款项的机会,以及继续采取追讨行动的法律费用初步估计约需八位数字,「用更多的公帑以追回有关款项,未必符合审慎理财、运用公帑的原则」,故采用法理情兼备的原则,在符合三大条件下不会追回有关款项。

 

但四人必须归还已预支的营运资金、归还所有资本项目例如手提电话、电脑等,以及归某些预支款项,例如维修保养合约等,他们须向行管会每人偿还大约十九万至三十一万不等。

 

按初步统计,梁国雄须归还款项约十九万元、罗冠聪二十万元、姚松炎及刘小丽各三十一万元。其中姚松炎及刘小丽的资本项目已留在立法会大楼;归还款项限期交秘书处与四人商讨。

 

梁君彦形容,今次的和解协议是希望四人能够按条件归还款项,若四人违反上述任何一条条件,即等同「冇和解」,行管会会重新追讨四人全数薪津,即各由二百七十多万元至三百一十多万元。他重申,今次做法并非释出善意,是实事求是。

 

梁君彦太谦了,今次行管会的做法绝对是「释出善意」。罗、梁、刘、姚四人被DQ,法律基础在於人大常委会20161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释法」)

 

「释法」第二()条明确讲明:

 

「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在高院接纳律政司的覆核申请而DQ罗、梁、刘、姚后,行管会有无可置疑的法理根据向四人讨回他们去年1012日以来支取的薪津。罗冠聪申诉要讨回他们的薪津是「有工开无粮出」,那是诉诸情,在按「释法」第二()条预知一旦被DQ而已收取的粮将会被讨回(诉诸法)的情况下,他们四人依然「开工」,那是自动献身犯险,怪得谁来。

 

纵使他们的上诉竟奇迹地获胜,律政司仍可向人大常委会申请释法(不必难为终审庭了),让它为DQ案作最后拍板。

 

行管会委员、公民党郭荣铿说,四人在普通法上「有非常强的抗辩理由」,加上讼费问题,所以行管会不作追讨。郭荣铿是站在泛民议员立场,不得不如此言,在法律根据上,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是凌驾於普通上一切「非常强的抗辩理由」的。

 

过去多年,激进泛民政客不断乱港,全面掌控香港管治权的北京,早就立定决心要「反建制」的泛民、港独分子及本土主义者尝苦头、付代价,以收儆效,建制派若理解北京之意,自当贯彻袁国强前律政司的初衷,依法修理罗、梁、刘、姚四人。若他们胆敢打官司,就干脆『以公帑(纳税人)的钱和必须自掏腰包(或「众筹」)的被告对簿公堂,如果还有「上诉」环节,后者在财政上便会被拖垮。』(林行止语)。这是新加坡政府打击反对派异己分子的惯用手段。

 

得知行管会决定后,罗冠聪认为政府今次「知难而退」,可以减省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避免浪费公帑,但他因而被逼辞退职员,立法会应当承担代通知金及遣散费。梁国雄表示,政府让自己成为「无良雇主」,要求补偿职员。刘小丽质疑,政府今次「不是释出善意,只是收回恶意」,她盼追讨其前助理去年七月份薪金和遣散费。姚松炎说自己有尽议员责任,行管会追讨薪津的做法无法律基础,早应停止。

 

建制派释出善意 (「政府的回覆」,可圈可点,看来政府和特首是倾向放过罗梁刘姚四人的),放四人一马,大家可觉得他们有一丝一毫感恩?

 

我是赞成穷追猛打的!好不容易促成释法,不好好尽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还刀下留人,放虎归山,这样对反中乱港坏分子仁慈,岂非对国家、特区政府及绝大部份香港市民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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