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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法律

姚松炎不是「或不能」,而是不能「入闸」立会补选 (修改版)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8年1月23日

姚松炎115日胜出泛民初选,成为泛民代表参加三月举行的九龙西立法会补选。

亲建制的传媒据可靠消息指出,姚松炎可以「入闸」参选三月立法会补选的机会不大。去年法庭以姚松炎未能作出合法宣誓,取消他的议员资格,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而作出的判决,他被取消的,是今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因此不可能在今届立法会内再次出任议员。换言之,当姚松炎被取消议员资格时,同时亦被褫夺参加补选的资格。

这个可靠消息应该来自亲建制的知名法律界人士,说的十分有道理,姚松炎可以入闸参加今次立法补选的机会接近零。不仅这样,姚松炎因为前年1012日拒绝依法宣誓就任本届立法会议员,已留下一个纵使不是永不磨灭,亦当是很难磨灭的把柄。这个把柄很可能对他以后的一切立会参选构成致命打击。

本届立会选举,政府推出了一项新措施,要求所有参选者在提名时签署一份新确认书,有别於以往只要求参选人声明拥护《基本法》,它特别挑出《基本法》第1121594)条,要求参选人确认拥护。选管会在声明中解释提出新确认书的原因,是要确保所有参选人明白法例的要求,并且在这个情况下真诚地签署新确认书,若然在新确认书中作虚假声明,则须负上刑责。

新确认书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四十条而制作出来的,连同《基本法》内的第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选举主任被授权可根据参选人是否真的有效地签署声明(主要是新确认书),是否可以确认他是维护《基本法》,以及根据参选人过往的言行(包括公开的资料),来判断这个声明是否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声明,最终决定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换言之,新确认书及其相关措施授权选举主任可以有规可循、有法理根据及简单易行地於提名阶段将不符资格的参选人(特别是港独份子)赶出选举圈。这是新确认书主要作用之一

姚松炎拒绝依法宣誓就意味著他当时不愿意维护《基本法》及不愿意效忠香港特区政府,而他过往不少言行亦显露这种倾向。姚日后参选争取提名时,在签署新确认书后,选举主任届时仍有权根据他过去及现时所有相关的情况,包括一些公开的资料,来判断他的声明是否一个法律上有效声明,最终决定他的提名是否有效。

如果你是选举主任,你会怎做?对姚这个带有本土主义色彩的人,恐怕宁可有杀错没放过!

姚松炎要很长时间谨言慎行才可能清洗这个把柄的底。否则,只要特区政府想,姚参选立法会议员的机会可以终生不得超生。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同日被问及姚松炎的参选资格,他说:「有关提名的有效性、获提名的资格,或当选议员的资格等,在《立法会条例》和选举条例中均有列明,法例亦赋予选举主任权力处理这些提名,所以选举主任在行使权力时,会审慎地(处理),有需要时亦会谘询法律意见,考虑一切有关资料后作出(决定)。」

聂局长的答覆是标准的官式答覆。观乎答覆内容与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几乎一个模样,在他的内心,对姚的参选资格恐怕十居其九是否定的。他这样的表态,与我在上文的分柝吻合。

胜出泛民初选的姚松炎,认为泛民初选的高投票率和他所得的高得票率已经告诉政府,市民支持他代表民主派参选,相信政府不够胆取消他参与补选的资格,否则要向选民交代。

姚的想法太天真了,政府一定够胆取消他参加补选的资格,因为有法有理有据。如果政府不够胆面向支持姚的选民(估计少於20万人),它更不够胆违背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更何况,姚再入立会不符合政府的利益,政府有诱因合法合理地取消他的补选资格。

民主党主席胡志伟回应聂德权的说法,认为选举法例应由政府理解,如将决定能否参选的责任交予选举主任,是将选举主任「摆上枱」。他指出,如果姚松炎在最后阶段被「DQ」,政府会予人操控选举结果、确保建制派当选的感觉,影响选举公正性和权威性。

胡志伟的说法不成立。人是各有所司的,选举主任既被授权去最终决定参选人的提名的有效性,政府就不可再插一手。尊重授权,谁会认为那是政府操控选举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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