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文本第二(二)条本身存在著客观性,监誓人甚至在场的目击者以至透过CCTV观听宣誓过程的人,不难判断宣誓者的宣誓是否符合释法文本第二(二)条。一如A君自言,若果「宣誓者於宣誓时做出或说出一些明显地足以展示他并非真诚和庄重地宣誓的行为或言论」,宣誓不符合该条,就更加无可非议了。
更何况,整份释法文本的条文都是对宣誓的要求,A君将对宣誓的要求仅限於释法文本第二(二)条,是错误引导。
且让我们看看刘罗梁姚四人是怎样宣誓的,而律政司是怎样指控他们的。
刘小丽
宣誓行为:宣誓前加入无关语句:「本人刘小丽谨此承诺,本人由街头进入议会,定必秉承雨伞运动命运自主精神,与 香港人同行,连结议会内外,对抗极权。我们要活在真诚磊落之中,打破冷漠犬儒,在黑暗中寻找希望,共同开创民主自决之路,推倒高墙,自决自强。」之后慢速读出法定誓词,每字之间停顿6秒。
宣誓后她在Facebook贴文指出,「(誓词)毫无连贯性及意义可言」、「一切意义,纯是观众自行分句,主观判断的忆测而已」。
律政司的指控:故意更改宣誓的形式及内容,慢速读出令字与字之间失去连贯性,不能解读意思,非真诚、庄严的宣誓。对於刘小丽Facebook的贴文,律政司认为「解释了她如此读出誓词的真正意图,故意令字词分开及变得毫无意义」。
律政司的指控十分有理有力,而且已经手下留情,不在其他枝节指控刘小丽。如果由我指控,我会加上违反释法文本第一条,刘小丽於参选时已充份显露港独本色(见《九龙西的港独政党、候选人和他们的竞选政纲(1)及(2)》),而宣誓方式亦显示她没有丝毫「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意。
根据夏正民法官2004年的判决,作出符合《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和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04条作出的誓言并非虚言,而是庄严的声明,表明宣誓者承诺受特定行为守则约束。如议员以不符合《条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属不合法和无法律效力。
刘小丽在誓词之前加入反中央、特区政府的语句,正正是违反夏正民判词的要粹,亦违反释法文本第二(二)及(三)条。
违反释法文本所在者多而严重,而且罪证确凿,刘小丽恐怕插翅都难以逃出生天。
~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