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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1032)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0年10月21日
释法需要吗?合理吗?

(原文发表於2016年11月7)

反对的声音

 

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对《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释法全文稍后才可得悉。

 

对於人大的释法,反对声音不少:民主思路认为特区有健全和可信的司法体制及清晰周全的法律,因此绝对有足够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议会的尊严和合法性。宣誓事件所引起的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并已完成初审结案陈词阶段,在这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亦应尊重《基本法》,容许香港法庭先自行解决这争议,在这时刻以释法介入争议,是缺乏对香港司法程序的尊重,更有不信任特区法官之嫌;公民党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批评,看不到《基本法》第104条有甚么解释的空间;民主党认为本地法院绝对能够解决宣誓事件的法律争议,释法是粗暴干预本地司法。

 

香港法院能吗?

 

有关《基本法》第104条、第77条、第79条及香港法例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各条,代表政府、立法会、梁颂恒及游蕙祯的各位大律师,以至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

 

代表政府的大律师余若海认为梁、游两人於1012日的行为,显示两人拒绝宣誓,理应丧失议员资格,在这情况下,立法会主席没权再为他们监誓;代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大律师翟绍唐则反驳政府一方指宣誓不属於立法会内部事务的说法,因宣誓受制於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又质疑政府官员要求法庭就议员资格和议席下裁决,做法有违一般剥夺议员资格的多重程序,直言即使一个立法会议员是谋杀犯,按例仍要获得三分之二出席大会议员通过罢免动议,才能将他逐出议会,政府不应依赖《宣誓及声明条例》轻易要求法庭宣告梁、游丧失议席。

 

就法庭应否介入立法会宣誓争议,翟绍唐认为即使宣誓出问题,是否惩罚有关议员仍属於立法会内部事务,法庭不宜插手;代表游蕙祯的资深大状戴启思,则称立法会议员在会上的发言受《基本法》第77条保障,不受法律追究;从法官区庆祥批准政府申请的司法覆核,但否决政府禁制梁君彦为梁、游两人监誓,他明显不认同梁、游两人於1012日的行为的那刻已构成他们丧失议员资格的前提。

 

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指出,如果议员拒绝或在行为上令立法会主席认为,他们有意或忽略宣誓,议员已抵触法律规定,立法会主席有权决定议员是否有心忽略作出誓言,如果主席裁定他们违反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规定,议员就必须离职。但所谓忽略作出誓言,汤家骅认为有争拗空间。

 

各方对有关的法律条文理解这样不同,是因为上述现有法例存在执行漏洞及不清晰地方,我们似乎不能这般肯定「特区有健全和可信的司法体制,及清晰周全的法律,因此绝对有足够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议会的尊严和合法性」、「香港法庭可自行解决这争议」,以至「看不到《基本法》第104条有甚么解释的空间」。我常有一个疑问,议员在宣誓后不断在议会发表有违誓言的言行(例如宣扬港独),这些言行究竟可享有豁免权,还是可被视为发假誓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法例存在执行漏洞和灰色地带,在做好修补前,多专业、能干、公平及公正的法官亦会无能为力。

 

需要性及合理性

 

高等法院有裁决后,可能会引发上诉,诉讼为期至少一年半载,期间有关议员能否再宣誓,法例不大清晰,这就制造了政府司法覆核的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在裁决前释法。这是人大释法需要之一。

 

梁、游宣誓所引发出来的一连串乱局,已成恶性循环,特区政府、立法会及司法系统似乎乱了章法,不懂得怎样协调、配合,一起合作对付这个乱局,中央再不出手,港独及自决势力在港将滋长迅速,破坏力有增无已(昨晚港独及激进本土份子在反释法游行中所制造的暴力骚动就是活脱脱的新例),香港的政经局面会不断恶化。这是人大释法需要之二。

 

当香港有涉及基本法的诉讼时,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提出释法,可以让本港法院有所依循,防止法院裁决违反基本法而被人大常委会推翻,对香港司法独立造成更大冲击,这是人大释法需要之三。

 

《星岛日报》117日的社论说:

 

『对中央释法之举,有看法认为宣誓事件只是香港内部风波,可以在本地自己解决,中央毋须动用「重炮」轰「苍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持这意见的人是出於善意,但对中央的真正用心却不大明白,才有杀鸡用牛刀的错觉。

 

过往香港一直有反对运动,也有激进人士进入立法会,中央都未曾采取释法等「重招」阻止,但今次梁、游并非只是玩玩抗议花招,而是打正港独旗帜,公然否定《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更侮辱香港所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央眼中,已越过了国家主权与安全的「红线」,严重程度大大提高,再不能坐视。

 

据中央的评估,宣誓风波并非个别人士的行为,而是港独威胁的升级。随着港独思潮蔓延,抱这信念的人已诉诸行动,并形成具体组织,且锐意杀入香港特区管治架构,夺取立法会议席。

 

虽然港府在选举提名时已力加阻挠,但碍於法律的灰色地带,让一些人钻行政程序的空子,当选为议员,并在宣誓时毫不隐暪地宣示港独立场,准备在未来四年利用立法会作平台,进一步推动港独。

 

更严重的是,他们竟与香港以外的独立运动势力建立连系,赴台湾与台独人士「交流」,谋求支援,希望结成两地独运同盟。与此同时,有前学生领袖坦言可与新疆独立组织合作,间接认同疆独恐怖活动。在中央看来,如让这股势力壮大,不但冲击香港,更会危害国家安全,故必须把港独分子排出立法会。事实上,即使是美国,也不会容许反宪法、反美国,以及与敌对国连系的人成为国会议员。

 

中央迅速释法也有其急切性,因法庭正审理港府就宣誓事件的司法覆核,不久就要作裁决,中央在此之前清楚阐释《基本法》宣誓条文的法律原则,法官就可有所依据,这也符合《基本法》所定的司法制度。』

 

道理说得透澈、充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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