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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932)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0年7月11日

天下利器,岂容他人染指!(1)

(原文发表於2016年55日)

 

行政长官权力很大,这许多人都可以想像到,但具体上他有哪些权力,恐怕就不是那么多人可以清楚地讲出来。

 

《基本法》第48条明确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行使下述职权:

 

1.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       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3.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4.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5.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6.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7.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8.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    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1.    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3.    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从(1)至(8)项,都是政治大权,全港700多万人,唯他独有。我请大家特别留意(5)至(7)项,那是广泛的人事任命权,是政治管治大权的体现。

 

光看《基本法》,你还未可尽窥行政长官的重要性,且让我们看看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去年912日在纪念《基本法》通过25周年的研讨会上,作出被传媒称为「特首超然论」的发言。

 

张晓明洋洋5,000余字的讲辞,主旨其实在於强调行政长官的特殊地位和权力,这可从张晓明的「四个方面来解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看出,特别是第二、第三和第四点。

 

张晓明在讲辞「第二,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整个政治体制中处於核心位置」中指出:

 

『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主要途径和抓手,就是行政长官。包括中央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任免主要官员、解释基本法等,都是通过行政长官这个环节进行的。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对上而言,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代表整个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政府负责,包括负责执行基本法,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所发出的指令等。对下而言,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最高首长,享有行政决策、人事任免等广泛权力。不仅如此,行政长官还负责联结立法机关,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同意权,对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和政府运作的特殊政策法案有专属提案权,对立法会通过的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有一定的发回权,对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立法会有一定的解散权,等等。行政长官还负责联结司法机关,对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部分人选有委任权,对各级法院法官有任命权,对刑事罪犯有赦免或减轻刑罚的权力等。因此,行政长官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组成成员,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仅仅限於领导特区政府,「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於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起著联结枢纽作用。这是行政长官履行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责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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