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然论与三权分立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9月12日在纪念《基本法》通过25周年的研讨会上,作出被传媒称为「特首超然论」的长约半小时发言,一石击起千重浪。他强调「行政长官具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虽然「超然」不等同「凌驾」,但出自张主任的口,行政长官「超然」於三权的地位,自有「凌驾」三权之上的气势。
张晓明的「超然论」发表后引起各界(特别是泛民)一片抨击声,其中以根据《基本法》条文把张晓明「特首超越三权论」欠缺法律基础批驳得体无完肤的,是「法政汇思」的短论《关於张晓明的「特首超越三权」论》(见附文)。
从他的发言,我们可窥见张晓明对「三权分立」的理解: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回归前不是,回归后也不是。对此,邓小平先生在1987年4月16日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讲得非常清楚。他説:「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可见,不搞「三权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关规定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里要破除的另一个误区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分别设立,相互间存在制约关系,就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世界上不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和地区就很罕见了。』
如果细心阅读《基本法》,大家通遍都看不到「不搞三权分立」六个字,亦找不到任何一个条文,可以令人理解到《基本法》不搞三权分立。由此可见,尽管「不搞三权分立」可能是《基本法》起草有关规定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但由於没有白底黑字及清晰明确地将它载於《基本法》,这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无从证明及理解。这是《基本法》的小缺陷。
- 待续 -
附文
关於张晓明的「特首超越三权」论
法政汇思短评
2015年9月14日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九月十二日表示,行政长官具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地位,又指三权分立只适用於主权完整国家的层面上。法政汇思认为此等论点欠缺法律基础。
(1)特首地位来自基本法,不存在「特殊法律地位」
基本法於香港特区具有宪法地位,是特首的权力来源。特区事务,包括特首的职能和权限,均由基本法规定,不可能由於有某个干部认为行政长官是中央管治香港的途径而随意改变:
- 基本法第二条列明,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等的制度以及政策,均须依据基本法的规定。
- 基本法第五十九条订明特区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机关,而第六十条则订明特首是特区政府的首长。因此,特首明显只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绝不享有凌驾行政机关的地位。
- 基本法第六十四条亦订明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因此,作为特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亦必须遵守亦不能超越法律,包括基本法。
由此可见,在基本法下,特首在香港政制的地位绝并不存在所谓特殊法律地位的空间。所以,张晓明有关的说法,毫无法律基础。
(2)三权分立并非只适用於主权国家,特首受立法司法制衡
三权分立,即行政、司法和立法三个机关独立运作而又互相制衡,目前在不少民主地区的全国政府、州政府甚至地方政府均正实行。张晓明指其只适用於主权国家层面就充分表现他的无知。
至於在香港,从基本法整体的条文来看,三权分立的安排至为明显,这一点亦已得到终审法院确认(参见梁国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 (2014),第27段)。基本法清楚分辨香港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关,并於多处列出其三者互相制衡的条文。例如:
- 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列明特区政府须遵守法律,并对立法会负责。
- 基本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及七十六列出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限制,如在特殊情况下可解散立法会等。
- 司法机关方面,基本法第八十条订明香港各级法院是香港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司法独立则受第八十五条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3)请张晓明熟读基本法
张晓明是一位西南政法学院及中国人民大学等在内地被视为著名院校的法律系毕业生。惟他在星期六的那番言论却展示出他对法律的曲解及无知,实在有愧於其母校的声誉。与其再为香港添烦添乱,张晓明这位干部应该先熟读基本法再说。简单来说,张的论述简直是荒谬绝伦,而那些尝试为他护航的人士应小心「跟车太贴」,最终同样被视为一群小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