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去到茶餐厅,见到一个客人畀他的朋友纠缠,原因是他的朋友叫客人替他的儿子写一封求情信,客人万般不愿,但最后都写了,原因是客人欠他的朋友一个人情,其实,客人并不了解整件事情,只不过在一封写好的信上签一个名,在我来说,这不是求情信,是还人情信。
大家不时都会发现,在一个年轻人犯了罪将近被判刑时,他们有家境的父母就会呈上一大批求情信,其中不乏社会贤达,知名人士,我记得一个犯了强奸罪的年轻人,竟然有多达106封求情信,其实,大部分求情的人并不认识当事人,只不过欠他们父母一个或者多个人情,所以,法官亦知道,这是还人情信,并不是求情信,而事实上求情信的作用不大,当事人父母自欺欺人的行为而已,所以,法庭何不立例取消求情信,法律还法律,人情还人情,点解两者可以沟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