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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避雷針

逾20萬元項目 須公開招標

2007年12月1日 (明報)
【明報專訊】《2007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本年8月1日生效,當中有不少條文出現改動,並加入新條文,令大廈管理運作更規範化。以往,屋苑價值超過20萬元的項目,要公開招標的規定,以操守守則(code of ethics)相關字眼列於法例的附表,法理上,未必一定需要跟隨(當然不跟隨訴訟時會很「蝕底」),市場莫衷一是。而自8月1日起,採購的價值超過20萬元,法團必須進行招標,納為法例的主體條文,亦即是再無灰色地帶,必須跟隨。另外,如果採購的價值超過每年預算的20%,除招標外,還需要業主大會通過。

另外,地產界人士指出,若有業主認為法團或屋苑任何決定有問題,可以即時召開業主大會推翻決定,但若果工程已展開或已有合約,問題則較複雜。他亦指出,若果屋苑未經招標批出逾20萬元的工程,承接的工程公司亦未必「數」,因為若該公司未檢查工程是否經適當程序以及授權,便承接開工,亦有一定責任,收不到應有報酬,亦較難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