揸4层楼住公屋 富户被判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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揸4层楼住公屋 富户被判社服令
(文汇报) 2019年4月26日
拥物业总值1126万 同类案件4个月内第三宗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葛婷)再有公屋富户因隐瞒持有物业及资产超出上限罪成判罚。一名居住天水围天恒邨的居民,去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隐瞒拥有4个总值1,126万元的物业,被告早前被裁定虚假陈述罪成,昨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罚160小时社会服务令。这是今年4个月内第三宗被法庭判处罪成及作出惩处的同类案件。

房屋署指,该居民在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申报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及家庭总资产净值不超越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而该家庭的资产上限为224万元,但其后被揭发原来拥4个总值1,126万元的香港住宅物业,结果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a)条而被检控。

官指案情严重 不宜判罚款

裁判官昨日判刑时指本案案情严重,不适合判处罚款,在参阅感化官报告后,决定判处被告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根据2016年12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越现行公屋入息限额100倍,不论其家庭入息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另自2017年10月的申报周期开始,若公屋住户的家庭入息超过公屋入息限额5倍,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过公屋入息限额100倍,或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公屋住户,均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作为厘定租金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准确填写申报表,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最高可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若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最高可判罚款2.5万元及监禁3个月。此外,房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据统计,2014年至2018年间,因干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而发出的传票总共有158张,当中有140张成功被检控,罚款金额由1,500元至3万元不等,另有个案被法庭判处监禁两个月缓刑两年,有两宗个案被判罚100小时社会服务令。同期房委会由於住户入息或资产净值超出相关规定,而收回的公屋单位平均每年约28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