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代母入禀促妹卖楼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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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代母入禀促妹卖楼分钱
(东方) 2018年9月14日
长居深圳的港汉指称,两年前的大年初一返港向年迈母亲拜年时,发现她失踪,及后才知母亲疑因遭虐老事件而受伤,且被确认成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港汉获准把母亲带往内地照顾,他遂要求妹妹出售妹与母亲联名持有的马湾珀丽湾单位,以用作母亲生活费,但妹妹拒绝。港汉因此昨日入禀高院,要求法庭下令可出售该单位和把一半的售楼得益交予母亲。

涉案单位由母与妹联名持有

案中八十一岁原告(母亲),由其五十一岁儿子兼监护人沈磊(五十一岁)代表兴讼,被告沈州(四十九岁),是原告女儿。入禀状称,原告与丈夫於○二年购入涉案单位的楼花,用作自住。该单位虽然由被告的父母出钱购买和供楼,但为方便申请按揭贷款,该单位由原告和被告二人做联名业主,被告与父母三人约在○四年搬入该单位住,原告丈夫於○九年去世。

入禀状续指,原告於一五年疑遇上虐老事件而受伤被送院,同年十一月,原告被确认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受到社署监护,之后被送到一间安老院舍。被告却没有把事情告诉沈磊。

沈磊於一六年的大年初一到珀丽湾单位欲向母亲拜年时,才得悉事件。被告拒绝披露原告去向,沈磊后来找到原告,并於同年底获准带原告往内地照顾。

由於原告只有涉案单位这项财产,沈磊要求被告出售该单位,将有关的售楼得益用作供养母亲入住安老院,及聘请全职护理员等。但被告拒绝,沈磊遂代表母亲兴讼处理。

案件编号:HCA 213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