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指丁屋地不屬「合法傳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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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指丁屋地不屬「合法傳統權益」
(東方) 2018年12月5日
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昨於高院續訊,申請人郭卓堅和呂智恆的代表律師指,在清朝期間,丁屋的土地習俗屬「不合法」,因此不屬於《基本法》所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申請人一方聲稱,社會多年來一直誤以為該習俗屬「合法」,連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都犯同一錯誤,曾在一份判決書中指該政策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惟政府一方反駁指,「合法」一詞不是針對十九世紀的清朝衙門而言,而是指《基本法》在生效後的香港法院,並強調該政策受《基本法》保障。

政府稱基本法已包括丁屋政策

政府一方昨陳詞指出,丁屋政策是新界原居民的主要合法傳統權益之一,在《基本法》的諮詢和草擬期間,一直有討論丁屋政策,但從未有人說過該政策並非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考慮到草擬《基本法》的背景,第四十條要保留的「合法傳統權益」已包括丁屋政策。

政府一方續指,申請人和政府的專家均同意,在一八九八年英國租借新界前,已有丁屋的土地習俗,而香港的法院和法律也確認該習俗,雙方的唯一分歧是該習俗有否違反《大清律例》,但《基本法》第四十條中「合法」一詞是針對一九九七年七月《基本法》生效後的香港法院而言,該分歧根本無關痛癢。

法官向政府一方查問,《基本法》第四十條中「合法」一詞是針對九七年七月後而言,《人權法》在九七年七月已經生效,丁屋政策當時是否因此屬於「不合法」。政府回應指該說法不成立,並表示會在今天向法庭闡述。

案件編號:HCAL 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