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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祈唔可以互引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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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祈唔可以互引疑犯

 

湯文亮博士

紀惠集團行政總裁
2019年2月21日

  有老友話我的專欄雖然叫敢說反話,但事實上很多時都會同意政府施政,又話大灣區落實,香港想窮都難,老友唔明白,我所說的反話並不是針對政府,而是當大部分人認為是對的時候,我會說不對,將我的意見表達出來,擴闊大家考慮空間,但我並没有說我的意見一定是對的,至於我話敢說反話,gimmick 而已。

  現在有一重大議題,我一定要說反話,事緣香港有一少女在台灣被男友殺害,表面證據成立,礙於兩地沒有互引疑犯協議,疑兇不能被引渡回台受審,受害人的母親不斷寫信給特首,要求政府開放與中國,台灣,澳門的疑犯互引協議,特首話聽者傷心,聞者流淚,會要求在沒有諮詢的情況下修例,以配合今次事件,如果是真的話,就會很大鑊,甚至可以說將香港的司法制度外判,將會做成無數寃獄,與今次事件相比,小巫見大巫而已。

  特首說,擔心的人只不過是杞人憂天,其實並不是,鄧小平所說的五十年不變,是包括我們的司法制度,如果我們放棄,以後中國各地的地方法院,在經過審訊而又罪成的情況下要求香港交人,試問香港交不交,我並不是說那些是寃案,但兩地的檢控準則不同,如果香港交人的話,那些案件有可能變成寃案,更何況一定會有一些寃案出現,疑犯互引協議甚至是破壞一國兩制,自己放棄國家給予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承諾,為了一件案件而放棄,是否值得,大家要用自己角度思考,萬一有不幸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例如被國內某地方法院定罪,才會發覺沒有疑犯互引協議其實是幫了香港人,我們自己要放棄以後就不要怪別人。

  老友睇完這篇文章之後話我的確夠膽講反話,政府會唔多like ,其實,老友不明白,政府就是要聽多一些反話,才可以確保在施政後不會有無辜市民受到傷害,如果大家不發表意見,政府聽唔到反對聲音,不實施疑犯互引協議是政府不對,他日出現寃案,受害人甚至一般市民又會話政府不對,不過無論如何,要實施疑犯互引協議,一定先要諮詢,立法會通過,現在立法會已經在政府的一邊,通過的機會很大,所以,諮詢是非常重要,即使時間上有所損失都不能夠放棄。

千祈唔可以互引疑犯
1. 引刀一快
2019-02-21 09:23
博士小心,呢度有隻文革嘅木乃伊叫做向飯。
2. 引刀一快
2019-02-21 09:32
以後,唔使洗頭艇,直接高鐵。
最大問題係,所謂“疑犯互引協議”,各方地位絕不對等,恐怕,最弱雞就係香港。
3. Lu Ren
2019-02-21 10:51

2/F:

You have got the main point !

4. 鳥5
2019-02-21 11:46
有道理。。。
5. 鳥5
2019-02-21 11:48
法本以地為界,人???另一層次問題,諗谂先,有質素既題目
6. 香港市民一個
2019-02-21 13:04

博士高見!建制派真聰明,將司法管治權暗地但直接交回祖國, 立下大功 。

但歷史好弔詭 ,秦城監獄的總設計者, 後來都被關進秦城監獄!

7. 妙語
2019-02-21 13:27
認同6樓,剃人頭者必被人剃其頭。
9. 剃人頭者必被人剃其頭
2019-02-21 14:19
香港的司法制度保障犯罪者, 千萬要祈禱自己唔係受害人。
10. 腥港人
2019-02-21 14:25
同大陸簽互引一定有問題之餘,香港某知名富豪好似都俾澳門通緝緊,唔知幾時真係掟佢過大海再送埋佢去地門吔蕉呢?

好多時就係因為一單案,好多陳年舊屎都意外地處理埋。
11. 真真薯片
2019-02-21 17:03
6樓有見地,留名等睇今日建制派將來坐洗頭艇
12. 引刀一快
2019-02-21 17:43
早早投資大灣區喇,邊界都越來越模糊。
13. 真真薯片
2019-02-21 17:47
香港放棄司法獨立與否,最後都要睇阿爺既智慧,當年董伯想搞銷售稅比阿爺叫停,今次林鄭放棄一國兩制到底係下向上刷鞋定係奉旨行事,好快就知
14. 公平
2019-02-21 18:01

香港人番大陸騙了錢財殺了人然後逃回香港什麼責任也不用付又公平嗎?


15. 笑咗
2019-02-21 23:16
14樓,公平也是相對的,引導協議所產生之不公,比起無引導協議下之不公更甚。
17. 引刀一快
2019-02-22 02:16
香港人做咁大單嘢都返到香港,真係算佢把砲。
講公平,大陸人喺香港殺人唔使死,香港人喺大陸俾人話反革命都要死,好公平吖。

18. To 17
2019-02-22 08:31
帶個大肚婆去一屍兩命, 一對冧即撇, 有咩咁把砲唧? 
19. 十一哥
2019-02-22 13:36
咪當正自己殺人放火…定專揾人笨七、或者幻想做007啦!怕阿爺拉…正式扮哂冇病呻吟。

20. 怕阿爺拉
2019-02-22 13:48
唔係好明點解會驚自己因為作反被阿爺拉, 唔通個個都作緊反?
機制下由法庭決定是否交人
咁啫係都係大路野, 例如殺人放火, 販毒
可能可以爭議一下, 港人在菲律賓澳洲紐西蘭加拿大販毒而逃回香港, 咁香港法庭應唔應該交人俾菲律賓澳洲紐西蘭加拿大
反革命在爺國, 可否比對叛國同間諜罪在美國? 如果美國人犯叛國同間諜罪逃來香港, 咁應該點處理? 斯諾登好似因為文件有錯誤而放走, 如果唔係都要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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