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汤强奸了释法
将上文释法的两点一并看,我们只能得到一个结论:当选立法会议员於就职宣誓时拒绝第一次宣誓,在整届的四年任期,香港特区政府有关当局「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陈弘毅及汤家骅的释「释法」,完全偏离了释法的原意,说得更白一点,是强奸了「释法」。这样的释「释法」,出诸亲泛民的大律师不足为奇,但竟然来自亲建制的大律师,其中一位更是行政会议成员!
世上还有比这事更吊诡吗?
释法第一点明确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释法指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参选或者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为甚么拒绝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及不得就任立法会议员一职?核心原因是因为拒绝宣誓显示该宣誓者并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释法的核心精神是不容许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进入核心机构,并成为核心成员。
终因政治因素逃过死门关
根据上述分析,姚松炎无论是参加补选还是(如果选出)再次宣誓,政府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将他拒之门外,这是我较早时候说「姚松炎要很长时间谨言慎行才可能清洗这个把柄的底。否则,只要特区政府想,姚参选立法会议员的机会可以终生不得超生。」的原因。
单纯从法理去看,姚松炎应再次被DQ,如果可以逃出生天,那是因为政治因素,这个政治因素我在《与周庭同样可以因法而「死」,姚松炎却因政治因素而「死里逃生」(2)》已多有论述,不赘。
周庭为什么不能同样「死里逃生」?因为放生一个本土派已足够让政治因素发挥作用,政府犯不著多放生一人,既然姚松炎的政治作用更大,唯有取姚舍周。结果出现本应姚、周同死,峯回路转却是姚单独逃出生天之局。
为了协助政府有一个法理基础去放生姚松炎,陈弘毅及汤家骅任意曲解释法;出於政治利益的考虑,政府放生了姚松炎,客观效果是舍具有长远利益的释法而取短暂的政治利益。两者都令人叹为观止。但放生姚松炎,其实不是必须的,放生亦未必能帮助政府及某些主流建制派完全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反倒留下不少后遗症。为何我有这看法,有时间再同大家分享。此刻就让大家自己思量一下。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