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博客 > 置業避雷針 返回
瀏覽人次:39529
置業避雷針
置業避雷針
公契保障自由使用單位狗主勝訴 美孚禁養狗遭推翻
2008年10月1日 (太陽)

私人屋苑禁止養狗的規定,被狗主成功推翻。美孚新村一名狗主早前入稟區域法院,質疑住戶守則禁止養狗規定的法律效力。法官昨裁定,屋苑公契保障住戶自由使用單位,包括養狗及帶狗外出的權利,住戶守則因與之牴觸所以無效。法官更指管理公司用滋擾手法促使狗主將狗帶走,判管理公司要向狗主賠償八千元及支付狗主的訟費。

本案原告曾志明,被投訴期間居於美孚新第七期。他由○四年中起飼養一頭名Boy Boy的金毛尋回犬。負責屋苑管理的蘭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五年向原告發信,指住戶守則禁止養狗。原告後來研究公契內容,認為守則無效,遂興訟要求法庭頒令有關守則無效;至於被列為被告的管理公司和美孚新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則反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原告養狗。

管理公司滋擾賠八千元
本案今年六月在區院審訊。主審暫委法官黃篤清昨日以書面判決,裁定原告勝訴。法官首先指出,管理公司有權制訂住戶守則,不論守則有沒有在田土廳註冊,亦不影響其效力。不過若它與公契有矛盾,便應以公契為準。根據公契,住戶守則只針對公共地方,但禁養狗的條文,卻規管了住戶在單位內的行為,因此屬越權。

法官表示,公契保障住戶有權自由享用自己的單位,應包括有權養寵物。另外公契亦規定住戶有權進出公共地方,而狗隻又必定要外出散步,故公契應理解為准狗主帶狗外出。因此禁止養狗的住戶守則,與公契有牴觸。

至於被告指Boy Boy對他人造成滋擾,例如指原告讓沒戴口罩的Boy Boy坐電梯,引起他與其他住客爭執。但法官表示這些投訴的內容,都是原告與住客起衝突,而非Boy Boy做了滋擾別人的事。相反法官接納原告所說,指管理公司的人員在與原告接觸時態度惡劣,且帶挑釁性,例如半夜按其門鐘,或在其單位外徘徊,更有引Boy Boy深夜吠叫的嫌疑。基於這些行為對原告及家人造成困擾,法官下令被告要向原告賠償八千元。 案件編號:DCCJ 1704/07